从事陪护工服务经营的机构,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,领取营业执照。营业执照中有为患者提供护工(陪护)服务的经营范围。
对陪护工开展下列日常管理职责:
(一)加强对陪护工的身份核对和信息采集管理。为从业的陪护工建立个人档案(包括姓名、联系电话、住址、居民身份证、相关资格证书、健康体检证明、培训证、劳动合同等)。协助外地籍陪护工办理居住证,并将信息采集情况报送属地公安机关。
(二)陪护服务机构应当与陪护工签订劳动合同。按劳动法律法规、政策的有关规定,为陪护工办理相关用工手续等。负责陪护工的上岗前培训,做到无培训不上岗。鼓励陪护机构为陪护工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。
(三)制定陪护工工作守则等有关规章制度,规范服务用语,统一着装、统一佩戴胸卡。为陪护工建立考核奖惩制度,奖优罚劣。清退违纪违规人员,做好监督管理。
(四)对陪护工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,上岗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情况复查。
应当与拟驻点***机构签订协议,接受***机构的管理,派遣符合***机构有关资质要求的陪护工开展陪护服务。
陪护工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,可以定期调研调整,报发改部门(物价)备案登记。陪护服务内容及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,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