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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安陪护:陪护工不得有的11项行为

  陪护人员是指由患者或者其亲属支付报酬,或者自愿无偿为***机构的患者提供陪护和生活护理的人员。它不属于卫生技术人员,明确了陪护人员的工作内容:为住院病人提供日常护理和陪护,包括协助病人洗漱、梳头、翻身、磕头、清洗尿液、更换(或减少)衣服/尿布、剪指甲(脚趾甲)、喂食。在责任护士的指导下喝水(禁食,流鼻涕)。除喂食病人外;处理脏衣服、清洁病房;在病房内陪同散步、肢体活动和步行锻炼;近距离购买生活用品和其他合理需要。

  征求意见稿明确,随行职工不得采取下列行为:

  1.连接或拔出输液管,调整输液速度,更换引流管等;

  2.操作急救和诊断设施及监视器等设备;

  3.调节氧气开关,更换或加入湿化瓶中的水吸痰,雾化吸入。

  4.鼻饲病人输注食物或***;

  5.未经卫生技术人员指导的热敷、冷敷;

  6.未经卫生技术人员同意,对危重病人、术后病人、不稳定病人更换床单、改变体位、下床活动的;

  7.未经卫生技术人员同意,给病人喂食、给水;

  8.未经批准查阅病历或者其他***文书的;

  9.解释病人的情况;

  10.在***机构推广商品;

  11.开展其他***卫生技术活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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