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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院陪护工应当具备的素质及技能

 陪护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;

(二)按照协议约定内容提供服务;

(三)年满18周岁以上;女:18周岁-60周岁,男:18周岁-65周岁;

(四)身体健康,无患有精神分裂症、严重皮肤病、严重的***过敏、残疾及处于传染病活动期的人员;

(五)无刑事犯罪记录;

(六)掌握相应职业技能,具备必须的职业素质;

(七)无其他不适合从事陪护工工作的情况;

 陪护工应当履行下列规定:

(一)按照要求进行登记,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***身份证复印件;

(二)严格遵守***机构及病区各项规章制度;

(三)从事陪护活动时佩带***机构发放的陪护工标识牌;

(四)接受***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的指导和管理;

(五)发现患者有异常情况,及时向值班医师或者护士报告;

(六)对患者的个人资料及隐私予以保密。

陪护工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与患者发生纠纷,应及时向陪护机构和医院管理人员反映,不得擅自离岗。

陪护工不得有下列行为:

(一)连接输液管或者拔出输液管路、调节输液速度、更换引流管等;

(二)操作监护仪等急救、诊疗设施设备;

(三)调节氧气开关,更换或者加减湿化瓶用水,为患者做吸痰、雾化吸入等;

(四)为鼻饲患者灌注食物或者***;

(五)未经卫生技术人员指导,做热敷、冷敷;

(六)未经卫生技术人员同意,为危重、术后或者病情不稳定患者更换床单、改变体位或者下床活动等;

(七)未经卫生技术人员同意,为患者喂食、喂水;

(八)擅自翻阅病历或者其他***文书;

(九)不得有侵犯患者身心健康的言语和行为。为患者解释病情;

(十)在***机构内从事推销商品等活动;

(十一)开展其它***卫生技术活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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